青海省住建厅发文:严禁使用32.5强度水泥
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严禁使用32.5强度水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31日起,青海省内严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32.5强度水泥。文件全文如下:
青建工〔2020〕25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的通知》(青工信原〔2019〕363号)要求,决定自2020年1月31日起,青海省内严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32.5强度水泥。现就做好严禁使用32.5强度水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将此通知及时传达给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政策宣贯解读,尽快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检查,将严禁使用32.5强度水泥工作作为施工现场巡查、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仍然使用32.5强度水泥的施工企业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我行我素,限期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要指定专人负责,设立联系人和举报电话,确保本辖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严禁使用32.5强度水泥。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此项工作,理解我省为化解水泥过剩产能、推动我省水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做出的决定,并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尽快在施工现场更换使用强度更高的水泥,确保我省32.5强度水泥真正退出市场。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2月7日前将设立的联系人和举报电话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牵头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请务必高度重视。
联 系 人:范秦龙
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z6尊龙z6的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z6尊龙z6的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z6尊龙z6的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