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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
摘要:2023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毫克/立方米。


近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吉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稿显示,到2023年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此次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主要任务:

2023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毫克/立方米。  

2023 年底前,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毫克/立方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35. 50 .毫克/立方米。其它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截至目前相关省份已发布超低排放标准(含征求意见稿)情况

 

吉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1、工作目标

全省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3年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主要任务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1)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严控新增水泥熟料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 337号)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需持有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环保减量替代、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产能置换的新上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

(3)严格排污许可管理。

加大开展水泥企业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水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能按证排污的,实施限期治理,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逾期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处理。

(4)强力推进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窑头、窑尾及其他有组织产尘点配备袋式、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烟气脱硝应采用低氨燃烧、分级燃烧、高固气比煅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sncr)、pyroclonredox 等组合脱硝技术,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二氧化硫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企业,应设置高效脱硫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源头控制,熟料煅烧应采用低硫煤,设置独立热源烘干的水泥企业应采用天然气为燃料。       

2023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毫克/立方米。

2023 年底前,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毫克/立方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35. 50 .毫克/立方米。其它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5)大力推进无组织超低排放治理。

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矿山开采环节。新建水泥矿山全部按照《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建设,现有矿山2020年底前按照《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达到绿色矿山治理要求。矿山爆破应采用深孔微差爆破技术,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喷雾、酒水、覆盖、分类分区堆存、定期清扫、加设除尘器、道路平整、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撒落物,保持矿区环境卫生整洁,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2.物料储存环节。所有物料(包括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库存放,厂界内无露天堆放物料。石灰石、页岩、泥岩、煤矸石、原煤等所有原(燃)料均在全封闭式料场内存放,粉煤灰、矿渣微粉、成品水泥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料场安装喷干雾抑尘设施,在物料装卸、料场内转运时开启抽风除尘设施,防治灰尘外逸。密闭料场内所有地面完成硬化,并保证除物料堆放区域外没有明显积尘,通道口安装卷帘门、推拉门等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硬质门,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保证空气合理流动不产生湍流。每个下料口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的除尘设施原则上不与其他工序混用。料场出口应.安装自动感应式车辆冲洗装置,保证出场车辆车轮车身干净、运行不起尘。

3.物料输送环节。散状原燃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必须密闭作业。卸车坑、上料仓设置在封闭料场内,并在操作空间上部设置集气除尘、喷雾抑尘装置。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上料仓设置在封闭料场内,上料仓口设置除尘装置或喷干雾抑尘装置。皮带输送机或物料提升机需在密闭廊道内运行,并在所有落料位置设置集尘装置及配备除尘系统。供料皮带机配套全封闭通廊,通廓底部设挡料板,顶部和外侧采用彩钢板或其它形式封闭。转运站全封闭,并设置除尘装置或喷干雾抑尘裝置。物料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禁止厂内露天转运散状物料。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除尘灰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4.生产工艺环节。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减少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熟料厂、粉磨站破碎机、辊压机、磨机采用全封闭形式。水泥(熟料)出料、包装的所有环节需在四面封闭的厂房内操作,并设有独立集尘罩和配备除尘系统。禁止生产车间内散放原料,需采用全封闭式/地下料仓,并在料仓口设置集尘装置和配备除尘系统。

(六)有序推动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

水泥企业要逐步提高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比例(清洁运输是指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采用汽车运输的,原则上应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3 年底前,物料运输车辆(除水泥罐式货车外)全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      (七)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

水泥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水泥窑窑头和窑尾等污染物排放源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采用氨法脱硝的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应增加氨污染因子监测数据。上述污染源污 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物料输送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及时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料场出入口、料场内部装卸转运操作区域、回转窑炉体、皮带转运廊道产尘点、破碎车间、粉磨车间及水泥散装及.发运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颖粒物等管控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 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设区市是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强化政策激励。

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激励支持。

1.落实税收优惠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2.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积极推进项目入库,对超前完成改造任务的水泥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并加大支持力度。

3.实行差别化应急管控。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完成超低排改造的水泥企业,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享受响应级别的豁免政策。

4.建立水泥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5.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对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差别化冬季错峰生产。

6.支持优先评选。对通过产能置换新建的水泥项目,要按照“有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无组织排放全流程收集处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的要求,对标国内行业标杆企业,实现超低排放。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优先参与绿色工厂评选。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按职贵依法查处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擅自新增产能、建设违反产业政策要求项目、能耗限额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应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纳入“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依法依规查处,并视情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技术和标准支撑。

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水泥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为基础的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六)严格评估管理。

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自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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